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

97學年度第二學期之住宿費及汽車場地清潔費得以消費券繳納

公告事項:
一、97學年度第二學期之住宿費及汽車清潔費如以消費券繳納,
依規定銀行不收取消費券,請親至總務處出納組繳納。


二、依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,不可找零。


三、所繳納之金額扣除消費券金額後,餘額需以現金或郵局匯票繳納。


四、繳費期限至98年2月25日。


五、出納組收費時間:即日起至2月25日:上午8時至12時:下午1時至4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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